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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權責清單
發布時間:2021-09-24 作者:醴陵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來源:醴陵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字體[ 大 中 小 ]
- 索?引?號?:103/2021-0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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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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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已填報實施清單詳情 | |||||
序號 | 事項關系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依據 | 事項狀態 |
1 | 獨 | 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 發布 |
2 | 業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注銷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 發布 |
3 | 業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 發布 |
4 | 業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 發布 |
5 | 業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補證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 發布 |
6 | 獨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7 | 業 | 營業性演出活動取消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8 | 業 | 營業性演出活動增加演出地備案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9 | 業 | 營業性演出活動舉辦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10 | 業 | 營業性演出活動變更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11 | 獨 | 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12 | 業 | 游藝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設立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13 | 業 | 游藝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延續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14 | 業 | 游藝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注銷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15 | 業 | 游藝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變更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16 | 業 | 游藝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補證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17 | 業 | 歌舞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設立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18 | 業 | 歌舞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變更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19 | 業 | 歌舞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延續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20 | 業 | 歌舞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注銷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21 | 業 | 歌舞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補證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 發布 |
22 | 獨 | 文藝表演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23 | 業 | 文藝表演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注銷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24 | 業 | 文藝表演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補證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25 | 業 | 文藝表演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設立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26 | 業 | 文藝表演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變更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27 | 業 | 文藝表演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延續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發布 |
28 | 獨 | 文化類基金會設立前置審查 | 行政許可 | 【法規】《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第七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 發布 |
29 | 獨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五條: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批。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7月6日廣電總局令第32號)第三條:市轄區、鄉鎮及企事業單位、大專院??缮暾堅O立廣播電視站。第五條: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須由申請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同意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 發布 |
30 | 業 |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五條: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批。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7月6日廣電總局令第32號)第三條:市轄區、鄉鎮及企事業單位、大專院??缮暾堅O立廣播電視站。第五條: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須由申請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同意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 發布 |
31 | 業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五條: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批。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7月6日廣電總局令第32號)第三條:市轄區、鄉鎮及企事業單位、大專院??缮暾堅O立廣播電視站。第五條: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須由申請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同意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 發布 |
32 | 獨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項:開辦視頻點播業務審批(實施機關:廣電總局、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2004年7月6日廣電總局令第35號)第五條:開辦視頻點播業務須取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第六條:《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分為甲、乙2種。第十二條: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應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 發布 |
33 | 業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項:開辦視頻點播業務審批(實施機關:廣電總局、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2004年7月6日廣電總局令第35號)第五條:開辦視頻點播業務須取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第六條:《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分為甲、乙2種。第十二條: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應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 發布 |
34 | 獨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建設及驗收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七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按照國家的統一標準實行統一規劃,并實行分級建設和開發??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竣工后,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發布 |
35 | 業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建設及驗收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七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按照國家的統一標準實行統一規劃,并實行分級建設和開發??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竣工后,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發布 |
36 | 獨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一條:“中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地方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中央的教育電視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地方設立教育電視臺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钡谑臈l:“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申報,其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回?!?/td> | 發布 |
37 | 業 | 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一條:“中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地方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中央的教育電視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地方設立教育電視臺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钡谑臈l:“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申報,其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回?!?/td> | 發布 |
38 | 業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一條:“中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地方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中央的教育電視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地方設立教育電視臺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钡谑臈l:“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申報,其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回?!?/td> | 發布 |
39 | 獨 |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總體規劃、建設方案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三條: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 發布 |
40 | 業 |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總體規劃、建設方案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三條: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 發布 |
41 | 獨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核發 | 行政許可 |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八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并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br/>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5日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二十條: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申請適用廣播電視頻率,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適用許可證(甲類)》。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于屆滿前6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 發布 |
42 | 業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核發 | 行政許可 |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八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并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br/>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5日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二十條: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申請適用廣播電視頻率,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適用許可證(甲類)》。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于屆滿前6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 發布 |
43 | 獨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核發 | 行政許可 |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八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并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三條廣電總局委托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以下業務,申請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請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二)使用小功率調頻、電視發射設備(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含)以下)進行廣播的。 | 發布 |
44 | 業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核發 | 行政許可 |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八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并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三條廣電總局委托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以下業務,申請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請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二)使用小功率調頻、電視發射設備(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含)以下)進行廣播的。 | 發布 |
45 | 獨 |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不含小功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訂,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訂)附件第311項: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5日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二十三條: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機關申請《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以下簡稱《訂購證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66項:將“小功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下放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發布 |
46 | 業 |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不含小功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訂,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訂)附件第311項: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5日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二十三條: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機關申請《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以下簡稱《訂購證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66項:將“小功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下放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發布 |
47 | 獨 |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十八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br/>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二十八條:“因重大工程項目或當地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搬遷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審批相關城市規劃項目前,應事先征得廣電總局同意?!?/td> | 發布 |
48 | 業 |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十八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br/>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二十八條:“因重大工程項目或當地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搬遷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審批相關城市規劃項目前,應事先征得廣電總局同意?!?/td> | 發布 |
49 | 獨 | 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批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 發布 |
50 | 業 | 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批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 發布 |
51 | 業 | 省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含教育電視臺)變更臺標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 發布 |
52 | 業 | 除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其它廣播電臺、電視臺(含教育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核 | 行政許可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228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 發布 |
53 | 獨 | 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無線)業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訂,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訂)附件第305項: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5日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十二條:下列業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中、短波廣播; (二)調頻、電視廣播(適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 (三)調頻同步廣播; (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和電視廣播; (五)多工廣播; (六)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涉及兩個(含)?。ㄗ灾螀^、直轄市)以上的。 3、《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5日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十四條: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輸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4、《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67項:將“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下放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發布 |
54 | 業 | 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無線)業務審核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訂,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訂)附件第305項: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5日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十二條:下列業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中、短波廣播; (二)調頻、電視廣播(適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 (三)調頻同步廣播; (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和電視廣播; (五)多工廣播; (六)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涉及兩個(含)?。ㄗ灾螀^、直轄市)以上的。 3、《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5日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十四條: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輸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4、《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67項:將“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下放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發布 |
55 | 獨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行政許可 | 《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91項: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下放至省級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發布 |
56 | 業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行政許可 | 《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91項: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下放至省級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發布 |
57 | 獨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7月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36項:“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睂嵤C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62項:“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下放管理實施機關: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發布)第十一條:“舉辦全國性、跨?。▍^、市)的健身氣功活動,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td> | 發布 |
58 | 業 |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7月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36項:“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睂嵤C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62項:“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下放管理實施機關: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發布)第十一條:“舉辦全國性、跨?。▍^、市)的健身氣功活動,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td> | 發布 |
59 | 業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7月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36項:“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睂嵤C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62項:“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下放管理實施機關: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發布)第十一條:“舉辦全國性、跨?。▍^、市)的健身氣功活動,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td> | 發布 |
60 | 獨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 發布 |
61 | 業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 發布 |
62 | 獨 |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 行政確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九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文化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組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始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一并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钡谑畻l:“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td> | 發布 |
63 | 業 |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 行政確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九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文化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組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始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一并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钡谑畻l:“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td> | 發布 |
64 | 獨 | 等級運動員稱號授予 | 行政確認 | 【規章】《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 第十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 | 發布 |
65 | 業 | 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認定 | 行政確認 | 【規章】《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 第十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 | 發布 |
66 | 業 | 一級運動員等級稱號授予 | 行政確認 | 【規章】《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 第十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 | 發布 |
67 | 業 | 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授予 | 行政確認 | 【規章】《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 第十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 | 發布 |
68 | 獨 |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行政確認 | 《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協會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標準,批準授予相應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一)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二)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省級協會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三)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全國性協會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四)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 發布 |
69 | 業 | 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行政確認 | 《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協會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標準,批準授予相應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一)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二)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省級協會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三)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全國性協會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四)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 發布 |
70 | 業 | 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行政確認 | 《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協會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標準,批準授予相應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一)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二)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省級協會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三)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全國性協會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四)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 發布 |
71 | 業 | 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行政確認 | 《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協會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標準,批準授予相應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一)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二)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省級協會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三)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全國性協會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四)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 發布 |
72 | 獨 | 對在藝術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規章】《藝術檔案管理辦法》(文化部、國家檔案局令第21號) 第六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對在藝術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發布 |
73 | 業 | 對在藝術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規章】《藝術檔案管理辦法》(文化部、國家檔案局令第21號) 第六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對在藝術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發布 |
74 | 獨 | 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八條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 發布 |
75 | 業 | 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與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八條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 發布 |
76 | 獨 |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營業性演出社會義務監督員的表彰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發布,第666號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義務監督員應當給予表彰;公眾舉報經調查核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 發布 |
77 | 業 |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營業性演出社會義務監督員的表彰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發布,第666號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義務監督員應當給予表彰;公眾舉報經調查核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 發布 |
78 | 獨 | 對營業性演出舉報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發布,第666號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義務監督員應當給予表彰;公眾舉報經調查核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 發布 |
79 | 業 | 對營業性演出舉報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發布,第666號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義務監督員應當給予表彰;公眾舉報經調查核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 發布 |
80 | 獨 |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五條第二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規章】《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令第5號) 第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并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 發布 |
81 | 業 |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五條第二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規章】《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令第5號) 第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并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 發布 |
82 | 獨 | 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批準 | 其他行政權力 | 【行政法規】《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二十七條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 發布 |
83 | 業 | 全民健身設施拆遷的批準 | 其他行政權力 | 【行政法規】《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二十七條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 發布 |
84 | 獨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各市(州)司法局、縣(市)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推動司法行政工作科學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稕Q定》是省人民政府為配套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增強縣級政府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統籌協調、自主決策和公共服務能力,激活縣域經濟發展活力,促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所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優化行政審批、推進依法行政的重大舉措。各單位要組織司法行政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決定》內容,深刻領會《決定》的重大意義,堅決落實《決定》要求……(全文) | 發布 |
85 | 父 | 館藏珍貴文物修復、復制、拓印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三十二條:“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td> | 發布 |
86 | 父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四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發布 |
87 | 業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四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發布 |
88 | 父 | 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段奈锉Wo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3〕第26號)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 發布 |
89 | 子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段奈锉Wo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3〕第26號)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 發布 |
90 | 業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段奈锉Wo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3〕第26號)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 發布 |
91 | 業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安防工程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段奈锉Wo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3〕第26號)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 發布 |
92 | 業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防雷工程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段奈锉Wo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3〕第26號)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 發布 |
93 | 業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消防工程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段奈锉Wo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3〕第26號)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 發布 |
94 | 獨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發布 |
95 | 業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發布 |
96 | 業 | 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改變用途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發布 |
97 | 業 |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發布 |
98 | 業 |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發布 |
99 | 父 | 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重建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第二十二條 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 發布 |
100 | 父 |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 發布 |
101 | 子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 發布 |
102 | 業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 發布 |
103 | 父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 發布 |
104 | 子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 發布 |
105 | 業 | 在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 發布 |
106 | 父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 發布 |
107 | 子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 發布 |
108 | 業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 發布 |
109 | 獨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項: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發布 |
110 | 業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項: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發布 |
111 | 獨 |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參觀尚未公開接待參觀者的文物點,在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地的管理單位或者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一個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在未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地的管理單位或者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一個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并按照有關涉外工作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參觀正在進行工作的考古發掘現場,接待單位須征求主持發掘單位的意見,經考古發掘現場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 發布 |
112 | 業 |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參觀尚未公開接待參觀者的文物點,在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地的管理單位或者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一個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在未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地的管理單位或者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一個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并按照有關涉外工作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參觀正在進行工作的考古發掘現場,接待單位須征求主持發掘單位的意見,經考古發掘現場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 發布 |
113 | 獨 |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資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 發布 |
114 | 業 |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資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 發布 |
115 | 獨 |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钡诙l:“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钡诙臈l:“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td> | 發布 |
116 | 業 |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钡诙l:“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钡诙臈l:“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td> | 發布 |
117 | 獨 | 有爭議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認定及文物級別的確認 | 行政確認 |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9〕第46號)第三條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第十一條 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的定級,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確認。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定級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的定級工作。定級的民間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 發布 |
118 | 業 | 有爭議可移動文物的裁定 | 行政確認 |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9〕第46號)第三條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第十一條 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的定級,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確認。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定級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的定級工作。定級的民間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 發布 |
119 | 業 | 有爭議不可移動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認定及文物級別的確認 | 行政確認 |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9〕第46號)第三條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第十一條 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的定級,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確認。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定級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的定級工作。定級的民間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 發布 |
120 | 獨 |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公布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 發布 |
121 | 業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公布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 發布 |
122 | 業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公布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 發布 |
123 | 業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公布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 發布 |
124 | 獨 | 文物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9〕第46號)第三條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第六條 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認定對象的來源說明??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資料。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作出決定予以答復。 | 發布 |
125 | 業 | 在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大型工程建設考古調查、勘探 | 行政確認 |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9〕第46號)第三條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第六條 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認定對象的來源說明??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資料。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作出決定予以答復。 | 發布 |
126 | 業 | 文物認定 | 行政確認 |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9〕第46號)第三條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第六條 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認定對象的來源說明??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資料。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作出決定予以答復。 | 發布 |
127 | 獨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含省級水下文物保護單位、水下文物保護區)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三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1〕第588號)第五條 根據水下文物的價值,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程序,確定全國或者省級水下文物保護單位、水下文物保護區,并予公布。在水下文物保護單位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內,禁止進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撈、爆破等活動。 | 發布 |
128 | 業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含省級水下文物保護單位、水下文物保護區)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三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1〕第588號)第五條 根據水下文物的價值,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程序,確定全國或者省級水下文物保護單位、水下文物保護區,并予公布。在水下文物保護單位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內,禁止進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撈、爆破等活動。 | 發布 |
129 | 獨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行政許可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九條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脊耪{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2.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大點、清理規范的內容 (二)整合24項為8項 文物部門4項整合為1項: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許可”、“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1項。 | 發布 |
130 | 業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行政許可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九條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脊耪{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2.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大點、清理規范的內容 (二)整合24項為8項 文物部門4項整合為1項: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許可”、“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1項。 | 發布 |
131 | 父 | 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拒不上交或不移交揀選文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132 | 父 | 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 發布 |
133 | 獨 |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134 | 父 | 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作業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發布 |
135 | 獨 | 對違反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文物保護單位管理辦法 》(2008年5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對文物及歷史風貌不造成損害;(二)有合法的管理機構和人員;(三)已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標志說明;(四)有健全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五)安全消防設施達到國家規定的風險等級防護標準,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游覽;(六)有復原陳列展覽或者輔助陳列展覽;(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開放。" | 發布 |
136 | 獨 | 對開放利用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活動、進行與文物保護單位性質和功能相違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文物保護單位管理辦法 》(2008年5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 開放利用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進行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活動;(二)進行與文物保護單位性質和功能相違背活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開放。" | 發布 |
137 | 獨 | 對擅自在考古發掘區域內繼續施工或者進行生產活動、阻擾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或者生產活動中,發現地下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到現場,并在三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文物行政部門和考古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在考古發掘結束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考古發掘區域內繼續施工或者進行生產活動。 考古發掘結束后,組織發掘工作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者生產活動;必要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 | 發布 |
138 | 獨 | 對擅自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擅自變更修繕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十四條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修繕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修繕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或者擅自變更已批準的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139 | 父 | 對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 發布 |
140 | 父 | 對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菄形奈锸詹貑挝缓推渌麊挝慌e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 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可以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 第四十三條 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調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第四十五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奈锸詹貑挝晃窗凑諊矣嘘P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 發布 |
141 | 獨 | 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國家文物局文物督發〔2011〕21號)第七條 各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巡查,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每處文物保護單位至少巡查一次。第十一條 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文物保護單位是否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是否作出標志說明,是否建立記錄檔案,是否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二)文物保護單位內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是否發生違法建設行為; (三)是否發生擅自遷移、拆除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擅自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違法行為; (四)是否發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文物保護單位,造成文物破壞的違法行為; (五)是否發生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違法行為; (六)是否發生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轉讓或者抵押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將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七)是否發生將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違法行為; (八)是否發生考古發掘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內進行考古發掘的違法行為; (九)是否發生未經批準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開展經營性活動的違法行為; (十)其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 發布 |
142 | 獨 |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九條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應當與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揀選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揀選文物除供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可以由人民銀行留用外,應當移交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揀選文物,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 發布 |
143 | 父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利用情況綜合評估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文物保護單位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第四章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利用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開放利用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估。 | 發布 |
144 | 獨 | 文物保護單位的開放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文物保護單位管理辦法》(2008年5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利用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 發布 |
145 | 獨 | 文物保護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八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 發布 |
146 | 獨 |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國家文物局文物督發〔2011〕17號) | 發布 |
147 | 獨 | 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三條第四款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 發布 |
148 | 業 | 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三條第四款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 發布 |
149 | 獨 | 文物商店購銷文物和拍賣企業拍賣文物記錄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訂)第五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并于銷售、拍賣文物后三十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拍賣文物時,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發布 |
150 | 獨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03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發布 |
151 | 獨 |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遷移或拆除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5〕第52號)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秶椅奈锞钟“l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號)第二款 “建設工程選址應堅持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的原則,因自然災害、城鄉建設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本體不存或損毀殆盡無法修復、經文物審查委員會核查確已不具有文物價值的,可提出擬撤銷登記文物意見,由登記公布該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可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撤銷登記應當記入文物資料檔案。撤銷登記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钡谖蹇睿骸敖ㄔO工程選址,應盡可能避開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無法避開的,應優先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實施異地遷移保護或考古發掘??h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指導做好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異地遷移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評估,將遷移保護情況向社會公示,并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td> | 發布 |
152 | 業 |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遷移或拆除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5〕第52號)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秶椅奈锞钟“l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號)第二款 “建設工程選址應堅持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的原則,因自然災害、城鄉建設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本體不存或損毀殆盡無法修復、經文物審查委員會核查確已不具有文物價值的,可提出擬撤銷登記文物意見,由登記公布該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可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撤銷登記應當記入文物資料檔案。撤銷登記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钡谖蹇睿骸敖ㄔO工程選址,應盡可能避開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無法避開的,應優先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實施異地遷移保護或考古發掘??h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指導做好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異地遷移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評估,將遷移保護情況向社會公示,并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td> | 發布 |
153 | 獨 | 文物保護工程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文物保函〔2016〕343號)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由審批工程技術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竣工驗收部門)組織實施。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重點項目,國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組織實施竣工驗收。 ?!段奈锉Wo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3〕第26號)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 發布 |
154 | 業 | 文物保護工程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文物保函〔2016〕343號)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由審批工程技術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竣工驗收部門)組織實施。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重點項目,國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組織實施竣工驗收。 ?!段奈锉Wo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03〕第26號)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 發布 |
155 | 獨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出二級(含)以下館藏文物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四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發布 |
156 | 業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出二級(含)以下館藏文物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四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發布 |
157 | 獨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 | 發布 |
158 | 業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 | 發布 |
159 | 獨 | 世界文化遺產日常監測 | 其他行政權力 | 《2020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暫無)第一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服務國家戰 略,面向國家需求,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人才支撐,為構建人類 命運共同體搭建中外人文交流平臺,推動國家公派留學在國家總體戰略和新時代 教育對外開放中發揮更大作用。 | 發布 |
160 | 業 | 世界文化遺產日常監測 | 其他行政權力 | 《2020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暫無)第一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服務國家戰 略,面向國家需求,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人才支撐,為構建人類 命運共同體搭建中外人文交流平臺,推動國家公派留學在國家總體戰略和新時代 教育對外開放中發揮更大作用。 | 發布 |
161 | 獨 | 文物保護單位信息查詢 | 主動服務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五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 發布 |
162 | 獨 | 文物保護單位對外開放 | 主動服務類 | 《文物建筑開放導則》(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文物建筑開放導則》的通知(文物保發〔2019〕24號))第三條 文物建筑應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現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文物建筑應創造條件對公眾開放,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對公眾開放。開放可采取全面開放或在有限的時段、有限的空間開放。文物建筑開放應遵循正面導向、注重公益、促進保護、服務公眾的原則。 | 發布 |
163 | 獨 | 文物保護宣傳教育 | 主動服務類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十條 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八條 機制保障中明確:“預算及項目管理制度。統籌考慮并科學核定內容保障和運行維護經費需要,把政府網站經費足額納入部門預算,制定經費管理辦法并加強管理。建立項目管理制度,規范做好項目立項、招投標和驗收等工作,管理好項目需求、進度、質量和文檔等。規范和加強采購管理,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制度規定和流程規范,凡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做到‘應采盡采’。對外包的業務和事項,嚴格審查服務單位的業務能力、資質和管理制度,細化明確外包服務的人員、內容、質量和工作信息保護等要求,確保人員到位、服務到位、安全到位?!?br/> 4. 《國家文物局印發》(2017年2月21日)第六點加強文物法治建設中明確:“文物宣傳傳播能力提升工程:圍繞文物法律、重大政策、重要節慶、重要事件、典型案例和重要考古發現、文物保護利用重點工程、執法督察行動開展主題宣傳系列活動。做好國際博物館日全國主會場、中國文化遺產日主場城市活動。加強文物普法宣傳,加大文物新聞發布力度,開展文物網絡輿情監測。打造文物系統網絡新媒體矩陣,開設文化遺產公開課,建設文物傳播專家庫和資源庫?!?br/> 5. 《湖南省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245號)第五章監督和保障第三十三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 發布 |
164 | 獨 | 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八條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營業性演出廣告的內容誤導、欺騙公眾或者含有其他違法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并依法予以處罰。 | 發布 |
165 | 獨 | 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 25號)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166 | 父 |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未建立自審制度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167 | 獨 | 娛樂場所實施國家禁止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 發布 |
168 | 父 | 對娛樂場所累次違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五十二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 發布 |
169 | 獨 | 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擅自從事或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條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也可以參加營業性組臺演出。 營業性組臺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但是,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內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 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個體演出經紀人只能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 第十四條 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但是,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 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歷; (三)舉辦營業性演出前2年內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記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170 | 獨 | 對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171 | 獨 | 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營業性演出現場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8月29日文化部令第47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172 | 獨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發布 |
173 | 獨 | 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 發布 |
174 | 獨 | 對違規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十條 審批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驗收后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 (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 發布 |
175 | 獨 | 對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教育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8號,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教育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或者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發布 |
176 | 獨 | 對偽造、盜用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177 | 獨 | 對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發布 |
178 | 獨 | 對違規經營境外出版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進口、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本條例規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 | 發布 |
179 | 父 | 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 | 發布 |
180 | 獨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教育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或者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四條 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 發布 |
181 | 獨 |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動、淫穢以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588號)第八條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映的電視節目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電視節目和錄像制品的規定。嚴禁播映反動、淫穢以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 第十條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必須完整地直接接收、傳送中央電視臺和地方電視臺的新聞和其他重要節目。 第十一條 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須按月編制播映的節目單,經開辦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映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可以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并可以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ǘ`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獲得許可證私自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私自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映自制電視節目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映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的,可以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ㄈ`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獲有線電視臺或者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或者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任務的,除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182 | 獨 | 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后變更電影內容,未依照規定重新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擅自發行、放映、送展;提供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參加電影節(展)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的; (二)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后變更電影內容,未依照規定重新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擅自發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參加電影節(展)的。 | 發布 |
183 | 獨 | 對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以及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第五十一條 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184 | 獨 | 未按規定將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理審批、備案手續;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規定所規定的項目;未依照規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樣本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粝癯霭鎲挝晃磳⑵淠甓瘸霭嬗媱澓蜕婕皣野踩?、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ǘ┮粝裰破烦霭?、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ㄈ┮粝癯霭鎲挝晃丛谄涑霭娴囊粝裰破芳捌浒b的明顯位置標明本條例規定的內容的; ?。ㄋ模┮粝癯霭鎲挝晃匆勒毡緱l例的規定送交樣本的; ?。ㄎ澹┮粝駨椭茊挝晃匆勒毡緱l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氖鹿獗P復制的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光盤,使用未蝕刻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的。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第22號令)第四十九條 出版音像制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一)未按規定將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的; (二)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規定所規定的項目的; (四)未依照規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樣本的。 | 發布 |
185 | 獨 | 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本規定承印內部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二十四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本規定承印內部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發布 |
186 | 獨 |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禁止內容或者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187 | 獨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禁止的內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向有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188 | 父 | 對發行違禁出版物、新聞出版總署禁止進口的出版物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進口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 (三)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進口、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本條例規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 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第三十二條 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發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或者發行未從依法批準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進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發行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當事人對其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 發布 |
189 | 獨 | 對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四條 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 發布 |
190 | 獨 | 未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持證機構注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傳播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傳播的視聽節目;向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提供與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有關服務;未按規定保留視聽節目播放記錄;利用信息網絡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轉播非法開辦的廣播電視節目;非法鏈接、集成境外廣播電視節目以及非法鏈接、集成境外網站傳播的視聽節目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9號)第十六條 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需終止業務的,應提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其《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公告注銷。 第十八條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應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 禁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有以下內容的視聽節目: ?。ㄒ唬┓磳椃ù_定的基本原則的; ?。ǘ┪:医y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ㄈ┬孤秶颐孛?、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ㄋ模┥縿用褡宄鸷?、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ㄎ澹┬麚P邪教、迷信的; ?。_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ㄆ撸┬麚P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ò耍┪耆杌蛘哒u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ň牛┪:ι鐣禄蛘呙褡鍍炐阄幕瘋鹘y的; ?。ㄊ┯蟹?、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础缎畔⒕W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 ?。ǘ┪唇浥鷾?,擅自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持證機構注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 ?。ㄈ┻`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ㄋ模﹤鞑ケ巨k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傳播的視聽節目的; ?。ㄎ澹┫蛭闯钟小缎畔⒕W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提供與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有關服務的; ?。┪窗匆幎ūA粢暵牴澞坎シ庞涗浀?; ?。ㄆ撸├眯畔⒕W絡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轉播非法開辦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ò耍┓欠ㄦ溄?、集成境外廣播電視節目以及非法鏈接、集成境外網站傳播的視聽節目的。 | 發布 |
191 | 獨 | 對擅自改建、拆除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第六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拆除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原狀,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 發布 |
192 | 獨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有關事項未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八條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第九條 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為職業的個體演員(以下簡稱個體演員)和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以下簡稱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193 | 獨 | 對擅自從事電影攝制、發行、放映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電影攝制、發行、放映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194 | 父 | 對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或者未經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l、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的; ?。ǘ┡l、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ㄈ┡l、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 發布 |
195 | 獨 | 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未經法定方式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5月3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 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未經法定方式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2.《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次修訂)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 | 發布 |
196 | 獨 | 國產網絡游戲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十三條第一款 國產網絡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197 | 獨 |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提供含有本辦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進行內容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八條 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 第九條 網絡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ㄒ唬┻`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ǘ┪:医y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ㄈ┬孤秶颐孛?、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ㄋ模┥縿用褡宄鸷?、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ㄎ澹┬麚P邪教、迷信的; ?。┥⒉贾{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ㄆ撸┬麚P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ò耍┪耆?、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ň牛┻`背社會公德的; ?。ㄊ┯蟹?、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一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絡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后,方可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絡游戲產品內容說明書(中外文)、產品操作說明書(中外文)、描述性文字、對白、旁白、歌詞文本(中外文); (二)原始著作權證明書(中外文)、原產地分級證明(中外文)、運營協議或者授權書(中外文)原件的掃描件; (三)申請單位對進口網絡游戲的內容自審報告; ?。ㄋ模┥暾垎挝坏钠髽I對用戶協議書; ?。ㄎ澹﹥热輰彶樗璧钠渌募?。 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 批準進口的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后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電子標簽。 第十四條 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運營后需要進行內容實質性變動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第三十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提供含有本辦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 發布 |
198 | 獨 | 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二十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坏脼槲闯赡耆颂峁┙灰追?; ?。ǘ┎坏脼槲唇泴彶榛蛘邆浒傅木W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ㄈ┨峁┓諘r,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并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ㄋ模┙拥嚼﹃P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于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并保存有關紀錄; ?。ㄎ澹┍4嬗脩糸g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三十三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199 | 獨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沒有建立自身制度,沒有明確專門設備,沒有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未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的合法性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00 | 獨 | 對有關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宣傳、廣告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十四條 有關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宣傳、廣告不得違反《管理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至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一)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一千至五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二)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可給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三)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四)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以上行政處罰可單處也可并處。 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行政處罰,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對同一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 | 發布 |
201 | 獨 | 對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對個人可以并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利益關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存在無照經營情形的,應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 發布 |
202 | 獨 |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以新聞采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4號)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的; (二)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 (三)以新聞采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的。 | 發布 |
203 | 獨 | 對出版音像制品的單位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音像制品出版的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等違反音像職權制作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粝癯霭鎲挝幌蚱渌麊挝?、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的; ?。ǘ┮粝癯霭鎲挝晃形慈〉谩兑粝裰破分谱髟S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復制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復制音像制品的; ?。ㄈ┮粝癯霭鎲挝怀霭嫖唇泧鴦赵撼霭嫘姓鞴懿块T批準擅自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ㄋ模┮粝裰谱鲉挝?、音像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音像出版單位的委托書、有關證明的; ?。ㄎ澹┮粝駨椭茊挝簧米詮椭扑说囊粝裰破?,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復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第22號令)第四十八條 出版音像制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一)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音像制品出版的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或者復制委托書的; (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音像制品的。 | 發布 |
204 | 父 | 對擅自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05 | 獨 | 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第五章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第二十七條 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06 | 父 |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依照本規定的要求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經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未辦理審批手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進口電子出版物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4號)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依照本規定的要求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經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 (五)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 發布 |
207 | 獨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備案報告書;(二)章程;(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08 | 獨 | 對音像制作單位接受音像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按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復制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復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未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單位、音像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音像出版單位的委托書、有關證明的; (五)音像復制單位擅自復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復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四條 音像制作單位接受音像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 發布 |
209 | 獨 | 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第五章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33號)第三十六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3.《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令第6號)第一章第四條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沒收侵權制品; (五)沒收安裝存儲侵權制品的設備; (六)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國家版權局 信息產業部令2005年第5號)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10 | 獨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11 | 獨 | 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二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增加國產優秀節目數量,禁止制作、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212 | 獨 |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內部資料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的。 | 發布 |
213 | 獨 | 擅自調換已選定的中小學教科書;擅自征訂、搭售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出版物;擅自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任務向他人轉讓和分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證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任務;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費用;未按規定做好中小學教科書的調劑、添貨、零售和售后服務;未按規定報告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情況;出版單位向不具備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的單位供應中小學教科書;出版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依法確定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企業足量供貨;在中小學教科書發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或者存在其他干擾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行為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次修訂)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5月3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七)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八)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十)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十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 | 發布 |
214 | 獨 |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十六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絡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絡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并在網站和網絡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第三十一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15 | 獨 | 對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十條 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申領安裝許可證的條件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自行制定。 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由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ㄒ唬`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一千至五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ǘ`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可給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ㄈ`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ㄋ模`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以上行政處罰可單處也可并處。 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行政處罰,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對同一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 | 發布 |
216 | 獨 | 對涂改、轉讓《許可證》或者需要改變《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未按規定報請審批機關換發《許可證》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十三條 《許可證》不得涂改或者轉讓。需要改變《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或者不再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按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電視節目的申請程序,及時報請審批機關換發或者注銷《許可證》。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ㄒ唬`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一千至五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ǘ`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可給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ㄈ`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ㄋ模`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以上行政處罰可單處也可并處。 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行政處罰,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對同一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 | 發布 |
217 | 獨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進口、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備案編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18 | 獨 |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三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 發布 |
219 | 獨 | 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 發布 |
220 | 父 |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二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 發布 |
221 | 父 | 對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賣品或者以非賣品收取費用等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第22號令)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期限留存備查材料的; (三)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賣品或者以非賣品收取費用的; (四)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未在非賣品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注明非賣品編號的。 | 發布 |
222 | 獨 | 對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轉讓本單位的名稱、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4號)第五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 發布 |
223 | 獨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發布 |
224 | 獨 | 對播出機構播放商業廣告、公益廣告的時長和次數違反有關規定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列》(國務院令第228號)第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唇浥鷾?,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ǘ┏鲎?、轉讓播出時段的; ?。ㄈ┺D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 ?。ㄋ模┎シ啪惩鈴V播電視節目或者廣告的時間超出規定的; ?。ㄎ澹┎シ盼慈〉脧V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未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的單位制作的電視劇的; ?。┎シ盼唇浥鷾实木惩怆娪?、電視劇和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 ?。ㄆ撸┙逃娨暸_播放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播放的節目的; ?。ò耍┪唇浥鷾?,擅自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鲎?、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技術參數的; ?。ǘV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的; ?。ㄈ┪唇浥鷾?,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 ?。ㄋ模┪唇浥鷾?,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 ?。ㄎ澹┪唇浥鷾?,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的; ?。┪唇浥鷾?,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的; ?。ㄆ撸┣终?、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第十五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小時商業廣告播出時長不得超過12分鐘。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商業廣告播出總時長不得超過18分鐘。 在執行轉播、直播任務等特殊情況下,商業廣告可以順延播出。 第十六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時長不得少于商業廣告時長的3%。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得少于4條(次)。 第十七條 播出電視劇時,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鐘計)中間以任何形式插播廣告。播出電影時,插播廣告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在境內落地的境外電視頻道中播出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25 | 獨 | 對出版物發行單位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以及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 (三)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進口經營單位未將其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送備案的; (六)出版單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動超過180日的; (七)出版物發行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第三十五條 出版物發行單位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 發布 |
226 | 獨 | 對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發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從境外進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藝術品的,應當在藝術品進出口前,向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一)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二)進出口藝術品的來源、目的地;(三)藝術品圖錄;(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應當由舉辦單位于展覽日45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一)主辦或者承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二)參展的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參展單位的名錄;(三)藝術品圖錄;(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個人攜帶、郵寄藝術品進出境,不適用本辦法。個人攜帶、郵寄藝術品超過海關認定的自用、合理數量,海關要求辦理進出口手續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辦理。以研究、教學參考、館藏、公益性展覽等非經營性用途為目的的藝術品進出境,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或者第十五條辦理進出口手續。 | 發布 |
227 | 獨 | 對音像制作單位變更有關事項、終止制作經營活動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粝癯霭鎲挝晃磳⑵淠甓瘸霭嬗媱澓蜕婕皣野踩?、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ǘ┮粝裰破烦霭?、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ㄈ┮粝癯霭鎲挝晃丛谄涑霭娴囊粝裰破芳捌浒b的明顯位置標明本條例規定的內容的; ?。ㄋ模┮粝癯霭鎲挝晃匆勒毡緱l例的規定送交樣本的; ?。ㄎ澹┮粝駨椭茊挝晃匆勒毡緱l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氖鹿獗P復制的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光盤,使用未蝕刻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的。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六條 音像制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一)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作單位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制作經營活動,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 發布 |
228 | 獨 | 對侵犯計算機軟件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32號)第四章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椭苹蛘卟糠謴椭浦鳈嗳说能浖?; ?。ǘ┫蚬姲l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ㄈ┕室獗荛_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ㄋ模┕室鈩h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ㄎ澹┺D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29 | 獨 | 對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未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未在其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二十三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三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30 | 獨 | 對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用戶發布違法信息未按規定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二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31 | 獨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五十二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其停止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中,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有其他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 發布 |
232 | 獨 | 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復制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光盤復制單位使用未蝕刻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蝕刻SID碼的注塑模具復制只讀類光盤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復制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新聞出版總署吊銷其復制經營許可證: (一)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二)復制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三)光盤復制單位使用未蝕刻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蝕刻SID碼的注塑模具復制只讀類光盤的。 | 發布 |
233 | 獨 | 對光盤復制單位擅自增加、進口、購買、變更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復制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光盤復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審批,擅自增加、進口、購買、變更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 (二)國產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生產商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要求報送備案的; (三)光盤復制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報送樣盤的; (四)復制生產設備或復制產品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 (五)復制單位的有關人員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參加崗位培訓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 發布 |
234 | 父 |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以及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出版進口經營單位未將其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送備案;出版單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動超過180日;出版物發行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以及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 (三)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進口經營單位未將其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送備案的; (六)出版單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動超過180日的; (七)出版物發行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 發布 |
235 | 獨 | 對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33號)第三十六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商務部令第52號)第三十四條 在中小學教科書發行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小學教科書的; (二)不具備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的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的; (三)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的。 | 發布 |
236 | 獨 | 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變更股東、股權結構,或上市融資,或重大資產變動時,未辦理審批手續;未建立健全節目運營規范,未采取版權保護措施,或對傳播有害內容未履行提示、刪除、報告義務;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和備案編號;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及信號傳輸、服務器托管等與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服務;未履行查驗義務,或向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其《許可證》或備案載明事項范圍以外的接入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互聯網視聽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拒絕、阻撓、拖延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以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的; (二)變更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或上市融資,或重大資產變動時,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未建立健全節目運營規范,未采取版權保護措施,或對傳播有害內容未履行提示、刪除、報告義務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 (五)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的; (六)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及信號傳輸、服務器托管等與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服務的; (七)未履行查驗義務,或向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其《許可證》或備案載明事項范圍以外的接入服務的; (八)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的; (九)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的; (十)互聯網視聽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一)拒絕、阻撓、拖延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以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有本條第十二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 發布 |
237 | 獨 | 對私自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播映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588號)第四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臺: ?。ㄒ唬┓袭數仉娨暩采w網絡的整體規劃要求; ?。ǘ┯袑iT的管理機構,專職的采訪、編輯、制作、攝像、播音、傳輸以及技術維修人員; ?。ㄈ┯锌煽康慕涃M來源; ?。ㄋ模┯惺〖壱陨蠌V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攝像、編輯、播音設備; ?。ㄎ澹┯泄潭ǖ墓澞恐谱鲌鏊?; ?。┯惺〖壱陨蠌V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站。 禁止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放自制電視節目。 個人不得申請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 第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必須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必須使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放自制電視節目和錄像片。 第六條 開辦有線電視臺,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臺許可證》。 開辦有線電視站,必須經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許可證》。 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由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映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可以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并可以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ǘ`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獲得許可證私自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私自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映自制電視節目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映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的,可以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ㄈ`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獲有線電視臺或者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或者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任務的,除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38 | 獨 |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4號)第五十八條 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條碼及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的。 2.《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新聞出版署令第12號)第十一條 對出版單位的行政處罰,由新聞出版署或者省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新聞出版署、省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認為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更適宜的,可以指定該地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 | 發布 |
239 | 獨 | 對經文化部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第二十二條 經文化部批準的營業性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的,舉辦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準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并抄報文化部。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文化部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 發布 |
240 | 獨 | 對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第二十六條 在演播廳外從事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 發布 |
241 | 獨 | 藝術考級機構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布考級簡章;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定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藝術考級考官及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三十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布考級簡章的; (二)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定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藝術考級考官及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 發布 |
242 | 父 | 對擅自設立發行分支機構、出版物批發市場或者擅自舉辦出版物展銷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商務部令第52號)第三十二條 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發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或者發行未從依法批準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進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發行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當事人對其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 發布 |
243 | 獨 | 對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鲎?、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技術參數的; ?。ǘV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的; ?。ㄈ┪唇浥鷾?,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 ?。ㄋ模┪唇浥鷾?,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 ?。ㄎ澹┪唇浥鷾?,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的; ?。┪唇浥鷾?,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的; ?。ㄆ撸┣终?、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四條 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 發布 |
244 | 父 | 游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未將獎品目錄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向未成年人提供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一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坏迷O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 ?。ǘ┻M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ㄈ┏龂曳ǘü澕偃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 發布 |
245 | 獨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638號)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發布 |
246 | 獨 | 對電視臺、電視轉播臺、電視差轉臺、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轉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十二條 禁止電視臺、電視轉播臺、電視差轉臺、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轉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至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一)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一千至五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二)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可給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三)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四)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以上行政處罰可單處也可并處。 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行政處罰,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對同一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 | 發布 |
247 | 獨 | 對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六條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 發布 |
248 | 父 | 對歌舞娛樂場所擅自變更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シ?、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ǘ┎坏脤鏊褂玫母枨c播系統連接至境外曲庫。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 發布 |
249 | 父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十四條 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但是,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 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歷; (三)舉辦營業性演出前2年內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記錄。 第十六條 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 (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 (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 申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50 | 獨 | 對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未在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與申報信息不一致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八條 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51 | 獨 | 出租、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技術參數;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未經批準,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未經批準,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鲎?、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技術參數的; ?。ǘV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的; ?。ㄈ┪唇浥鷾?,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 ?。ㄋ模┪唇浥鷾?,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 ?。ㄎ澹┪唇浥鷾?,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的; ?。┪唇浥鷾?,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的; ?。ㄆ撸┣终?、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 | 發布 |
252 | 獨 | 對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5號,根據2015年8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253 | 父 | 對印刷業經營者擅自留存印刷制品、樣本、樣張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四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 發布 |
254 | 獨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十二條 除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演出給予補助外,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資助、贊助或者變相資助、贊助營業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購買營業性演出門票用于個人消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255 | 父 | 對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或者播放未經批準的境外電影、電視劇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唇浥鷾?,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ǘ┏鲎?、轉讓播出時段的; ?。ㄈ┺D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 ?。ㄋ模┎シ啪惩鈴V播電視節目或者廣告的時間超出規定的; ?。ㄎ澹┎シ盼慈〉脧V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未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的單位制作的電視劇的; ?。┎シ盼唇浥鷾实木惩怆娪?、電視劇和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 ?。ㄆ撸┙逃娨暸_播放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播放的節目的; ?。ò耍┪唇浥鷾?,擅自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 | 發布 |
256 | 父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違規種植樹木、農作物或者違規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 發布 |
257 | 獨 | 對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產品質量、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水平下降,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或者設計、工藝等發生較大改變,不事先申報,仍使用原認定證書以及不落實售后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 發布 |
258 | 獨 | 復制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驗證復制委托書及其他法定文書;復制單位擅自復制他人的只讀類光盤和磁帶磁盤;復制單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電子出版物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復制境外產品的,或者復制的境外產品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復制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新聞出版總署吊銷其復制經營許可證: (一)復制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驗證復制委托書及其他法定文書的; (二)復制單位擅自復制他人的只讀類光盤和磁帶磁盤的; (三)復制單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電子出版物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 (四)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復制境外產品的,或者復制的境外產品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 | 發布 |
259 | 獨 | 印刷業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發布 |
260 | 獨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節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8號,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261 | 父 | 對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以及為非法開辦的節目等提供傳送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四條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的; (二)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非法來源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傳送服務的; (三)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 | 發布 |
262 | 獨 | 對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 發布 |
263 | 獨 | 對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64 | 父 | 未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許可證事項、股東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終止開辦視頻點播業務;播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播放視頻點播節目;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原發證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播出前端未按規定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控系統進行聯網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第十八條 開辦機構變更許可證登記項目、股東及持股比例的,應提前60日報原發證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開辦機構的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節目總編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應在30日內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一條 視頻點播節目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四條 引進用于視頻點播的境外影視劇,應按有關規定報廣電總局審查。 第二十五條 用于視頻點播的節目限于以下5類: (一)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影視??; (二)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的節目; (三)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制作的節目; (四)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五)從合法途徑取得的天氣預報、股票行情等信息類節目 第二十八條 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開辦機構的播出前端應與廣電總局視頻點播業務監控系統實現聯網;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開辦機構的播出前端應與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視頻點播業務監控系統實現聯網。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許可證事項、股東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終止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播放視頻點播節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原發證機關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播出前端未按規定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控系統進行聯網的。 | 發布 |
265 | 獨 | 對賓館飯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5號,根據2015年8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賓館飯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66 | 獨 | 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267 | 獨 | 對報紙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報紙,未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以及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二)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三)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的;(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五)出版進口經營單位未將其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送備案的;(六)出版單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動超過180日的;(七)出版物發行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八)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2號)第六十二條 報紙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一)報紙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報紙,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報紙變更名稱、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刊期、業務范圍、開版,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報紙出版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繳送報紙樣本的。 | 發布 |
268 | 獨 | 對出版或者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法定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條 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音像制品,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音像制品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四十條 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發布 |
269 | 獨 | 對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沒有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發布 |
270 | 父 |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盜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訂、銷售出版物;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 發布 |
271 | 獨 |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的。 | 發布 |
272 | 獨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撓體育執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73 | 獨 | 對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法定職權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安全、消防管理規定的; (二)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 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274 | 獨 | 對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在網絡游戲中設置未經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十八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絡游戲中設置未經網絡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絡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一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75 | 父 | 對包裝裝潢印刷經營企業違規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一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76 | 獨 | 有線廣播電視停業、更改、調整、檢修、搬遷等違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7號)第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停止經營某項業務時,應當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戶,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戶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更改、調整數字廣播電視頻道序號,或者因系統設備及線路計劃檢修、設備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用戶收看或者使用的,應當提前72小時向所涉及的用戶公告;影響用戶的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前款規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恢復服務。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重大網絡故障或者突發性事件影響用戶使用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涉及用戶公告;因其它不可預見的原因影響用戶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應當在用戶咨詢時告知原因。第四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77 | 獨 | 對未獲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或者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任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七條 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臺的工程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臺設計(安裝)許可證》。 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映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可以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并可以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獲得許可證私自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私自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映自制電視節目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映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的,可以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獲有線電視臺或者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或者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任務的,除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78 | 獨 |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絡游戲,或者網絡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未提前公告并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二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絡游戲,或者網絡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絡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網絡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79 | 獨 | 對攝制或洗印加工、進口、發行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禁止內容的電影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第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電影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電影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 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影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條 攝制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或者洗印加工、進口、發行、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電影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發布 |
280 | 獨 |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5月3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2.《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次修訂)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 | 發布 |
281 | 獨 | 對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282 | 獨 | 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彩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4號)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2.《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 發布 |
283 | 父 | 出版含有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1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條 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發布 |
284 | 父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發布 |
285 | 獨 | 對承接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內容的境外電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第五十條 承接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內容的境外電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影主管部門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發布 |
286 | 獨 | 對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第二十八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 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并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并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第二十九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根據舞臺設計要求,優先選用境內演出器材。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 發布 |
287 | 獨 | 對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授權無網絡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游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十七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游戲。第三十一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88 | 獨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未建立自審、自查制度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7號)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89 | 獨 | 對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在國產網絡游戲上網運營或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后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十三條 國產網絡游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電子標簽。第十四條 進口網絡游戲運營后需要進行內容實質性變動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90 | 父 | 違反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91 | 父 | 對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演出內容等發生變化未及時告知;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 (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后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第三十一條 鼓勵演出經營主體協作經營,建立演出院線,共享演出資源。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30日發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 發布 |
292 | 父 | 對娛樂場所未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發布 |
293 | 獨 | 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294 | 父 | 對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等經營活動、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以及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 發布 |
295 | 獨 | 對擅自設立復制單位或擅自從事復制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復制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復制單位或擅自從事復制業務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復制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296 | 父 | 音像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音像出版單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條例規定的內容;音像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樣本;音像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從事光盤復制的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光盤,使用未蝕刻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粝癯霭鎲挝晃磳⑵淠甓瘸霭嬗媱澓蜕婕皣野踩?、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ǘ┮粝裰破烦霭?、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ㄈ┮粝癯霭鎲挝晃丛谄涑霭娴囊粝裰破芳捌浒b的明顯位置標明本條例規定的內容的; ?。ㄋ模┮粝癯霭鎲挝晃匆勒毡緱l例的規定送交樣本的; ?。ㄎ澹┮粝駨椭茊挝晃匆勒毡緱l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氖鹿獗P復制的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光盤,使用未蝕刻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的。 | 發布 |
297 | 獨 | 對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等《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發布 |
298 | 獨 | 對公共游泳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公共游泳場所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五章第二十五條 公共游泳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救生設施設備不能有效使用; (二)未按規定控制入場人數; (三)未按要求配備救生員; (四)救生員、游泳教員不具備資格上崗; (五)向游泳人員出租游泳衣、褲; (六)向游泳人員出售含酒精的飲料。 | 發布 |
299 | 父 |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項;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將樣盤報送備案;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托未經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4號)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項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 (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將樣盤報送備案的; (六)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 (七)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的; (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托未經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的。 | 發布 |
300 | 父 | 對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ǘ┐_定的網絡游戲經營范圍; ?。ㄈ┯袕氖戮W絡游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場所以及管理技術措施; (四)有確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網絡游戲經營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 發布 |
301 | 獨 | 對未經批準,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發布 |
302 | 獨 | 對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唇浥鷾?,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ǘ┏鲎?、轉讓播出時段的; ?。ㄈ┺D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 ?。ㄋ模┎シ啪惩鈴V播電視節目或者廣告的時間超出規定的; ?。ㄎ澹┎シ盼慈〉脧V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未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的單位制作的電視劇的; ?。┎シ盼唇浥鷾实木惩怆娪?、電視劇和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 ?。ㄆ撸┙逃娨暸_播放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播放的節目的; ?。ò耍┪唇浥鷾?,擅自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四條 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 發布 |
303 | 獨 | 對擅自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9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304 | 獨 | 未經批準,擅自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攝制電影,或者擅自到境外從事電影攝制活動;擅自到境外進行電影底片、樣片的沖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準文件載明的要求執行;洗印加工未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拷貝;未經批準,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或者未將洗印加工的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全部運輸出境;利用電影資料片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的發行、放映活動;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比例放映電影片,或者不執行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停止發行、放映決定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影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攝制電影,或者擅自到境外從事電影攝制活動的; (二)擅自到境外進行電影底片、樣片的沖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準文件載明的要求執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拷貝的; (四)未經批準,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或者未將洗印加工的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利用電影資料片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的發行、放映活動的; (六)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比例放映電影片,或者不執行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停止發行、放映決定的。 | 發布 |
305 | 父 | 對經營含有法定禁止內容的藝術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第六條 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發布 |
306 | 獨 |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未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或實際網站域名與申報信息不符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三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八條第三款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第十二條第三款 經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電子標簽。第十三條第二款 已備案的國產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電子標簽。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第二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 發布 |
307 | 獨 |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 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 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308 | 父 | 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者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張貼、散發、登載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與事實不符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公開宣傳、陳列、展示、征訂、銷售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發送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委托無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未從依法取得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驗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者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張貼、散發、登載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與事實不符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公開宣傳、陳列、展示、征訂、銷售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發送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無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的; (九)未從依法取得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的; (十)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 (十一)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驗的。 | 發布 |
309 | 獨 |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進口出版物的訂戶訂購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2011年3月25日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1號)第十條第一款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進口出版物的訂戶訂購業務,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2.《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次修訂)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發布 |
310 | 父 | 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七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 發布 |
311 | 獨 | 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單位違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經營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復制單位違法復制的音像制品;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經營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經營其他違法音像制品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1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促進音像事業的發展和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單位違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二)經營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復制單位違法復制的音像制品的;(三)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四)經營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五)經營其他違法音像制品的。 | 發布 |
312 | 獨 | 對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未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一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313 | 獨 | 藝術品經營單位對所經營的藝術品不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發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要求有明確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十一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范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二)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項;(三)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應當包括對委托藝術品的全面客觀說明,鑒定、評估的程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說明,并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四)保留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于5年。 | 發布 |
314 | 獨 |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發布 |
315 | 獨 |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網絡游戲經營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 發布 |
316 | 獨 | 對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九條 禁止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至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一)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一千至五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二)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可給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三)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四)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以上行政處罰可單處也可并處。 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行政處罰,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對同一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 | 發布 |
317 | 獨 | 對播出含有禁止內容的或者禁止播出的廣播電視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第九條 禁止播出下列廣播電視廣告。 | 發布 |
318 | 獨 | 對違反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筑、設施,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319 | 獨 | 互聯網文化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墙洜I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發布 |
320 | 父 | 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禁止發行的出版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根據2016年02月06日國務院第666號令第四次修訂)第六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5月3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第三十九條 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進行處罰。第三十三條 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發行新聞出版總署禁止進口的出版物,或者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依法批準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 發布 |
321 | 獨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 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 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322 | 父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未盡到相關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將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323 | 獨 | 對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以及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二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 發布 |
324 | 父 | 對營業性演出含有國家禁止內容或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法定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法報告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十六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第四十六條 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325 | 獨 | 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變更名稱或者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1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促進音像事業的發展和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三十五條 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變更名稱或者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辦法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 發布 |
326 | 獨 |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的業務種類、服務范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等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7號)第七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范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的業務質量指標和服務質量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第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社會公布所傳送的基本收視頻道目錄?;臼找曨l道的數量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規定?;臼找曨l道中應當包括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求轉播的廣播電視節目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求轉播的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的本地廣播電視節目。第十條 除下列情況外,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不得更改所傳送的基本收視頻道:(一)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法做出的決定;(二)信號源不符合傳送條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與節目提供方的協議有效期滿或者節目提供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終止傳送基本收視頻道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涉及用戶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證基本收視頻道數量。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于當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第二十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信息安全監管體系,如實登記用戶個人信息,并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用戶許可,不得泄露用戶個人信息。第三十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第三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體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對本單位服務質量進行自查,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服務質量狀況。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每年將自查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第四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327 | 獨 | 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違反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十九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二)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三)保存網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后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將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三十二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328 | 獨 | 出版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擅自進口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海關總署 令第53號)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版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擅自進口的音像制品;(二)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發、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 發布 |
329 | 獨 | 對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出場所應當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在安全出入口設置明顯標識,保證安全出入口暢通;需要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搭建舞臺、看臺,確保安全。第三十二條 除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演出給予補助外,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資助、贊助或者變相資助、贊助營業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購買營業性演出門票用于個人消費。 | 發布 |
330 | 獨 | 音像制作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本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未按本規定填寫制作或者歸檔保存制作文檔記錄;接受非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規定驗證委托單位的有關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規定留存備查材料;未經授權將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給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和規定;未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七條 音像制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本規定參加崗位培訓的; (二)未按本規定填寫制作或者歸檔保存制作文檔記錄的; (三)接受非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規定驗證委托單位的有關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規定留存備查材料的; (四)未經授權將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給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和規定的; (六)未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 | 發布 |
331 | 獨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332 | 獨 | 對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安全播出或者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8號,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安全播出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布 |
333 | 父 |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申領營業執照并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發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 發布 |
334 | 獨 |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二十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并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于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并保存有關紀錄;(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第三十三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 發布 |
335 | 父 | 機構和人員設置、技術系統配置、管理制度、運行流程、應急預案等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播出質量達不到要求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2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下達《安全播出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機構和人員設置、技術系統配置、管理制度、運行流程、應急預案等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播出質量達不到要求的;(二)對技術系統的代維單位管理不力,引發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之間責任界限不清晰,導致故障處置不及時的;(四)節目播出、傳送質量不好影響用戶正常接收廣播電視節目的;(五)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未使用專用信道完整傳輸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六)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播出、傳輸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七)妨礙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故調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播出統一調配的;(八)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的。 | 發布 |
336 | 獨 | 對出版、進口、印刷、復制、發行含有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十五條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六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進口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 (三)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 | 發布 |
337 | 獨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年6月26日國務院令第382號)第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 發布 |
338 | 獨 | 美術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發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 發布 |
339 | 獨 | 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五十一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 發布 |
340 | 獨 | 對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出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新聞出版署令第12號)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對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出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新聞出版行機關在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新聞出版行政執法證。 | 發布 |
341 | 父 | 對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映活動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 2號)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映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可以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并可以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獲得許可證私自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私自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映自制電視節目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映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的,可以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三)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獲有線電視臺或者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或者共用天線系統、安裝任務的,除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布 |
342 | 獨 | 對本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進行抽查 | 行政檢查 |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7號)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進行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 發布 |
343 | 獨 | 文化主管部門進入娛樂場所,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三十二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 發布 |
344 | 獨 |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 發布 |
345 | 父 | 對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2號)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 | 發布 |
346 | 獨 | 對外國的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和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的實地檢查;對其他營業性演出的抽樣檢查 | 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執法機構的作用,并可以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對營業性演出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采取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并保證隨時有人接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接到社會義務監督員的報告或者公眾的舉報,應當作出記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并自處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公布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義務監督員應當給予表彰;公眾舉報經調查核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 發布 |
347 | 獨 | 對藝術考級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 發布 |
348 | 獨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十九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部資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內部資料實行審讀制度和質量檢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經費對內部資料進行內容審讀和質量監管。 | 發布 |
349 | 父 | 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六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 發布 |
350 | 父 | 印刷業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四條第一款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 發布 |
351 | 獨 | 出版部門經營活動及出版物市場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次修訂)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出版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和出版物進口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五十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二)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三)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第五十一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 發布 |
352 | 獨 | 新聞記者新聞采編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4號)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對新聞記者證的發放、使用和年度核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新聞記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聞采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并適時公開。 | 發布 |
353 | 獨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 發布 |
354 | 獨 |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1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海關總署 令第53號)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口音像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 發布 |
355 | 獨 | 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文化產品內容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 發布 |
356 | 獨 | 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備的內容的核查 | 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2007〕第55號)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內容核查。 | 發布 |
357 | 獨 | 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 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分層次、分區域建立健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專營服務體系及網點,向用戶提供及時便捷服務,維護用戶基本公共文化權益;并依法維護廣播影視事業建設和節目傳播的正常秩序,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行為。 | 發布 |
358 | 父 | 對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7號)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投訴處理機構,積極處理和妥善解決用戶投訴,并將用戶投訴情況作為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質量評價的指標和內容。 | 發布 |
359 | 獨 | 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 發布 |
360 | 獨 | 網絡游戲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號,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第三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絡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游戲的監督管理。 | 發布 |
361 | 獨 | 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銷售、使用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負責全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當地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歸口管理,審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置,組織對衛里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公安部門的職責是查處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協助管理部門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技術檢查;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是檢驗審核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性能,進行技術安全檢查,并視需要采取必要的技術防范措施。 | 發布 |
362 | 獨 | 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審定和命名 | 行政確認 | 1.《湖南省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條例》(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為開展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創造條件??h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并在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確定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2.《關于下發的通知》 (體群字〔2000〕086號)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以下簡稱傳統校)的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和體育后備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統校是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并在一至兩個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 第三條 傳統校應在廣泛普及學生課外體育活動,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積極開展特色項目訓練,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等方面發揮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國傳統校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校進行管理。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傳統校的體育業務指導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傳統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全文) | 發布 |
363 | 業 | 省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審定和命名 | 行政確認 | 1.《湖南省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條例》(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為開展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創造條件??h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并在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確定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2.《關于下發的通知》 (體群字〔2000〕086號)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以下簡稱傳統校)的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和體育后備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統校是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并在一至兩個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 第三條 傳統校應在廣泛普及學生課外體育活動,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積極開展特色項目訓練,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等方面發揮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國傳統校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校進行管理。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傳統校的體育業務指導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傳統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全文) | 發布 |
364 | 獨 | 對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體育經營者和檢舉、揭發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對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體育經營者和檢舉、揭發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體育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 發布 |
365 | 業 | 對參加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有功的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對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體育經營者和檢舉、揭發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體育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 發布 |
366 | 業 | 對檢舉、揭發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對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體育經營者和檢舉、揭發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體育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 發布 |
367 | 業 | 對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對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體育經營者和檢舉、揭發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體育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 發布 |
368 | 獨 | 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藝術品經營活動,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內容審查、市場監管相關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 發布 |
369 | 業 | 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藝術品經營活動,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內容審查、市場監管相關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 發布 |
370 | 獨 | 營業性演出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修訂)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九條 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為職業的個體演員(以下簡稱個體演員)和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以下簡稱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 發布 |
371 | 業 | 營業性演出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修訂)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九條 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為職業的個體演員(以下簡稱個體演員)和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以下簡稱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 發布 |
372 | 獨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修訂)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七條 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 發布 |
373 | 業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修訂)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七條 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 發布 |
374 | 獨 | 旅游糾紛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根據2016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九十二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協商;(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 發布 |
375 | 業 | 旅游糾紛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根據2016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九十二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協商;(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 發布 |
376 | 獨 | 文化類社會團體設立前置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1998年9月25日發布,國務院666號令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蛾P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第五條第一款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第二款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 | 發布 |
377 | 業 | 文化類社會團體設立前置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1998年9月25日發布,國務院666號令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蛾P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第五條第一款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第二款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 | 發布 |
378 | 獨 | 旅行社登記事項變更或終止經營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號)第十二條:“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td> | 發布 |
379 | 業 | 旅行社登記事項變更或終止經營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號)第十二條:“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td> | 發布 |
380 | 獨 | 旅行社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繳存、續存、增存備案及降存、取款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2.《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3.《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號)第十五條:“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4.《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國家旅游局辦公室印發的旅辦發〔2013〕170號) 全文。 | 發布 |
381 | 業 | 旅行社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繳存、續存、增存備案及降存、取款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2.《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3.《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號)第十五條:“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4.《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國家旅游局辦公室印發的旅辦發〔2013〕170號) 全文。 | 發布 |
382 | 獨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預案、運行保障工作方案、統計報表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2009〕第62號)第二十四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送安全播出統計報表和報告。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第十九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技術系統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的節目、傳輸方式、覆蓋范圍以及相關技術參數播出、傳輸、發射廣播電視信號,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或者變更服務; (二)播出質量、技術運行指標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運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應當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四)對主要播出環節的信號進行監聽監看,對設備運行狀態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置播出故障; (五)廣播電視重點時段和重要節目播出期間,在人員、設施等方面給予保障,做好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的防范和應急準備; (六)定期對安全播出風險進行自評估。第三十四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投入必要的資金用于應急資源儲備和維護更新,應急資源儲備目錄、維護更新情況應當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在緊急狀態下,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服從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應急資源的統一調配,確保重要節目安全播出。第六章監督管理。 | 發布 |
383 | 業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預案、運行保障工作方案、統計報表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2009〕第62號)第二十四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送安全播出統計報表和報告。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第十九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技術系統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的節目、傳輸方式、覆蓋范圍以及相關技術參數播出、傳輸、發射廣播電視信號,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或者變更服務; (二)播出質量、技術運行指標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運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應當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四)對主要播出環節的信號進行監聽監看,對設備運行狀態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置播出故障; (五)廣播電視重點時段和重要節目播出期間,在人員、設施等方面給予保障,做好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的防范和應急準備; (六)定期對安全播出風險進行自評估。第三十四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投入必要的資金用于應急資源儲備和維護更新,應急資源儲備目錄、維護更新情況應當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在緊急狀態下,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服從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應急資源的統一調配,確保重要節目安全播出。第六章監督管理。 | 發布 |
384 | 獨 | 新建廣播電視播出、傳輸、發射系統試播批準 | 其他行政權力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2號)第十八條 新建廣播電視播出、傳輸、發射系統需要試播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 | 發布 |
385 | 業 | 新建廣播電視播出、傳輸、發射系統試播批準 | 其他行政權力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2號)第十八條 新建廣播電視播出、傳輸、發射系統需要試播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 | 發布 |
386 | 獨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并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 發布 |
387 | 業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并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 發布 |
388 | 獨 | 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2003〕382號)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h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 發布 |
389 | 業 | 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2003〕382號)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h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 發布 |
390 | 獨 | 演藝惠民服務 | 主動服務類 | 每年下發的湖南省文化廳《關于下達“送戲下鄉演藝惠民演出場次的通知》,如2013年: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加快建設文化強省的意見,進一步豐富基層群眾精神文化、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文化廳關于“十二五”期間開展“送戲下鄉、演藝惠民”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2013年我廳將繼續推動“送戲下鄉、演藝惠民”工作,全省各級專業院團將完成演出任務10000場?,F結合全省專業院團體制改革情況及近年各市州演出任務完成情況,將演出場次任務指標下達給你們(詳見附件)。各市(州)文廣新局要根據承擔的演出場次做好任務分配和經費預算,并積極爭取同級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的重視與支持,落實演出補貼經費,確保演出任務順利完成。在演出經費落實的前提下,以“增加演出場次”的形式,重點加大對轉制院團的扶持力度。 | 發布 |
391 | 獨 | 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活動 | 主動服務類 | 1.《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的批復》(國函〔2016〕162號),同意自2017年起,將每年6月第二個星期六的“文化遺產日”,調整設立為“文化和自然遺產日”。 2.文化和旅游部、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廳每年下發的關于開展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活動的通知,如《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廳辦公室關于開展2019年“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活動的通知》(湘文旅辦函〔2019〕18號)。 | 發布 |
392 | 獨 | 公共圖書館設施免費開放 | 主動服務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7年11月4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并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 | 發布 |
393 | 獨 | 公共文化館設施免費開放 | 主動服務類 | 《《湖南省文化廳關于全面推進全省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湘文社〔2011〕129號)第一條 文化館(群藝館)——全面推行階段的具體任務要求: 一、開展免費開放宣傳活動,做好免費開放的前期準備,制定切實可行、嚴謹細致的免費開放工作方案; 二、 公示免費開放內容,在窗口接待、場所引導、資料提供和內容講解等方面創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三、現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包括多功能廳、展覽廳(陳列廳)、宣傳廊、輔導培訓教室、計算機與網絡教室、舞蹈(綜合)排練室、獨立學習室(音樂、書法、美術、曲藝等)、娛樂活動室等全部免費開放,實現無障礙、零門檻進入; 四、所提供的基本文化服務項目(包括普及性文化藝術輔導培訓、時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眾文化活動、公益性展覽展示、培訓基層隊伍和業余文藝骨干、指導群眾文藝作品創作等)全部免費。 | 發布 |
394 | 獨 | 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 主動服務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主席令〔2016〕60號)第二十九條: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創造條件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閱讀服務、藝術培訓等,并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國家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 發布 |
395 | 獨 | 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 主動服務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主席令〔2016〕60號)第三十三條: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 | 發布 |
396 | 獨 | 開展旅游主題活動 | 主動服務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 發布 |
397 | 獨 | 開展文體廣新旅市場法制宣傳活動 | 主動服務類 | 《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5月17日印發并實施)第二條: 堅持系統內普法與社會普法并重。國家機關在履行好系統內普法責任的同時,積極承擔面向社會的普法責任,努力提高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素質,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 | 發布 |
398 | 獨 |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 主動服務類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第八條:健全公共文化設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設規模、設計和施工規范以及技術要求等標準。按照城鄉人口發展和分布,堅持均衡配置、嚴格預留、規模適當、功能優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合理規劃建設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結合基層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制定村(社區)綜合公共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城鄉公共設施,統籌建設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體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中心,配套建設群眾文體活動場地。 | 發布 |
399 | 獨 | 組織送戲下鄉進社區活動 | 主動服務類 | 每年下發的湖南省文化廳《關于下達送戲下鄉演藝惠民演出場次的通知》,如2013年: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加快建設文化強省的意見,進一步豐富基層群眾精神文化、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文化廳關于“十二五”期間開展“送戲下鄉、演藝惠民”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2013年我廳將繼續推動“送戲下鄉、演藝惠民”工作,全省各級專業院團將完成演出任務10000場?,F結合全省專業院團體制改革情況及近年各市州演出任務完成情況,將演出場次任務指標下達給你們(詳見附件)。各市(州)文廣新局要根據承擔的演出場次做好任務分配和經費預算,并積極爭取同級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的重視與支持,落實演出補貼經費,確保演出任務順利完成。在演出經費落實的前提下,以“增加演出場次”的形式,重點加大對轉制院團的扶持力度 。 | 發布 |
400 | 獨 | 公共文化設施設備配備 | 主動服務類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第八條:健全公共文化設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設規模、設計和施工規范以及技術要求等標準。按照城鄉人口發展和分布,堅持均衡配置、嚴格預留、規模適當、功能優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合理規劃建設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結合基層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制定村(社區)綜合公共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城鄉公共設施,統籌建設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體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中心,配套建設群眾文體活動場地。 | 發布 |
401 | 獨 |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 | 主動服務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席令〔2011〕42號)第三條: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 發布 |
402 | 獨 | 5.19中國旅游日公眾宣傳活動 | 主動服務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 發布 |
403 | 獨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服務 | 依申請類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2017〕31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 發布 |
404 | 業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服務 | 依申請類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2017〕31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 發布 |
405 | 獨 | 旅游從業人員技能培訓 | 依申請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 發布 |
406 | 業 | 旅游從業人員技能培訓 | 依申請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 發布 |
407 | 獨 | 藝術創作,對外交流輔導、培訓 | 依申請類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第二十五條:穩步推進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隊伍培訓,建立培訓上崗制度,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 發布 |
408 | 業 | 藝術創作,對外交流輔導、培訓 | 依申請類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第二十五條:穩步推進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隊伍培訓,建立培訓上崗制度,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 發布 |
409 | 獨 | 旅游投訴服務 | 依申請類 | 《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 發布 |
410 | 業 | 旅游投訴服務 | 依申請類 | 《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 發布 |
411 | 獨 | 提供旅游信息咨詢服務 | 依申請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 發布 |
412 | 業 | 提供旅游信息咨詢服務 | 依申請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 發布 |
413 | 獨 | 旅游信息發布 | 主動服務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 發布 |
414 | 獨 |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布 | 主動服務類 |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旅游局辦公室以旅辦發〔2015〕181號)第五條: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客觀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公布。 | 發布 |
415 | 獨 | 農村廣播村村響工程建設服務 | 主動服務類 | 1.《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號)的“(十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傳播能力”部分明確要求,要“實施國家和地方應急廣播工程,完善應急廣播覆蓋網絡,打造基層政務信息發布、政策宣講和災害預警應急指揮平臺?!?br/>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向戶戶通升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6〕20號)的“(五)加快建設全國應急廣播體系”部分明確要求,要“統籌利用現有廣播電視資源,加快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級應急廣播制作播發和調度控制平臺,與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連接。升級改造傳輸覆蓋網絡,布置應急廣播終端,健全應急信息采集發布機制,形成中央、省、市、縣四級統一協調、上下貫通、可管可控、綜合覆蓋的全國應急廣播體系,向城鄉居民提供災害預警應急廣播和政務信息發布、政策宣講服務?!?br/> 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村村響”等三項工程建設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43號)的“一、工作目標”部分明確要求“建設農村日常廣播,整合各地防汛抗旱部門已建和在建的山洪災害預警廣播,形成縣、鄉、村三級聯動,主體明確、標準統一、可管可控的農村廣播服務網絡?!?/td> | 發布 |
416 | 獨 | 直播衛星戶戶通工程建設服務 | 主動服務類 | 1.《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號)的“(十七)加快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建設”部分明確要求“統籌實施直播衛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等項目,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薄埃ㄊ耍┨嵘参幕宅F代傳播能力”部分明確要求“加快推進直播衛星和地面數字電視覆蓋建設,努力實現廣播電視戶戶通?!?br/>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向戶戶通升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6〕20號)的“(二)工作目標”部分明確要求“直播衛星公共服務基本覆蓋有線網絡未通達的農村地區?!薄埃ㄋ模┏浞直U匣竟卜铡辈糠置鞔_要求“通過直播衛星提供25套電視節目和不少于17套廣播節目?!?br/> 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向戶戶通升級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73號)(全文)。 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村村響”等三項工程建設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43號)的“一、工作目標”部分明確要求“利用直播衛星為有線網絡未通達的農村地區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td> | 發布 |
417 | 獨 | 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數字化覆蓋工程 | 主動服務類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按照國家的統一標準實行統一規劃,并實行分級建設和開發??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組建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包括充分利用國家現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種網絡資源,應當確保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質量和暢通。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由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包括差轉臺、收轉臺,下同)、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構成。 ?!稄V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2004〕第45號)第二十條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于屆滿前六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 | 發布 |
418 | 獨 | 省級廣播電視節目無線數字化覆蓋工程 | 主動服務類 |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2004〕第45號)第二十條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于屆滿前六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 | 發布 |
419 | 獨 | 全民健身服務 | 主動服務類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2009〕560號)第五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全民健身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 發布 |
420 | 獨 | 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 | 主動服務類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2009〕560號)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國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科學指導。 | 發布 |
421 | 獨 | 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免費開放服務 | 主動服務類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2003〕382號)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第二十一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