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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解讀
發布時間:2021-09-09 作者: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 來源: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 字體[ 大 中 小 ]
- 索?引?號?:103/2021-0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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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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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解讀
一、 出臺背景
為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保護和改善我市水質環境,保障全市水質環境良好和人民群眾生活、生產及飲水安全,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株洲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醴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等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我市《關于開展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
二、 法律依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
(三)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
(四)《株洲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20)
(五)《醴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醴政告〔2020〕6號)
(六)《株洲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醴陵市水質惡化的情況通報>》(株生環委辦〔2021〕45號)
三、主要內容
(一)禁養區范圍內嚴禁建設養殖場,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禁養區范圍內的養殖戶,一律自行關閉或拆除,逾期未關閉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二)禁養區范圍外的養殖場(戶)未按要求建設相應污染防治設施做到達標排放,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除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戶)外,一律不準設立排污口。
(三)禁養區以外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按照《株洲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村、鎮(街道)、自然資源、林業、畜牧、生態環境部門許可,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四)全市畜禽養殖場(戶)要在2021年10月10日前按整治要求自行整改完成設施建設任務,逾期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無法達到相關要求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整治畜禽養殖污染過程中,對妨礙、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策劃參與暴力抗法的組織和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快從重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