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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醴陵市城鎮供氣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9-28 作者: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來源: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字體[ 大 中 小 ]
- 索?引?號?:103/2021-04868
- 發文機關:
- 發布時間:2021-09-28
- 有?效?期?:
- 所屬主題:
- 公開對象:
- 發文類型:
- 公開部門:
- 狀???????態:
LLDR—2021—01007
醴政辦發〔2021〕9號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醴陵市城鎮供氣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駐醴各單位:
《醴陵市城鎮供氣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3日
醴陵市城鎮供氣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2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3現場指揮機構
3. 監測預警與信息發布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2 預警分級
3.3預警行動
3.4 預警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分級
4.2 響應行動
4.3 信息報告及發布
4.4 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事故調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安全裝備保障
6.3 應急隊伍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應急治安保障
6.7 應急物資保障
6.8 應急經費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習
7.2 獎勵與責任
7.3 監督檢查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實施時間
建立醴陵市高效、科學、規范的城鎮燃氣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系;規范城鎮燃氣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明確市有關部門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職責;確保本市各類突發燃氣事故能夠得到及時、有序、妥善的有效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降低事故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序號 | 名稱 | 令(文)號 | 發布機構 | 施行日期 |
一 | 法律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主席令〔2014〕第13號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14.12.01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主席令〔2007〕第69號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7.11.01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主席令〔2008〕第6號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9.05.01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主席令〔2014〕第9號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15.01.01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主席令〔2013〕第4號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14.01.01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主席令〔2008〕第7號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9.05.01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主席令〔2011〕第47號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11.05.01 |
二 | 法規 | |||
1 |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國辦發〔2013〕101號 | 國務院辦公廳 | 2013.10.25 |
2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國務院令〔2007〕第493號 | 國務院 | 2007.06.01 |
3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國務院令〔2003〕第376號(2010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 國務院 | 2003.05.09 |
4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2010〕第583號(2016年666號修正) | 國務院 | 2016.02.06 |
5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國務院令〔2009〕第549號 | 國務院 | 2009.05.01 |
6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 國務院令〔2019〕第708號 | 國務院 | 2019.02.17 |
7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國務院令〔2003〕第394號 | 國務院 | 2004.03.01 |
三 | 規章 | |||
1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應急管理部令〔2019〕第2號 | 應急管理部 | 2019.09.01 |
2 |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 安監總局令〔2009〕第21號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07.01 |
3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中國氣象局〔2013〕第24號令 | 中國氣象局 | 2013.06.01 |
4 |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國辦發〔2017〕87號 | 國務院辦公廳 | 2017.10.29 |
四 | 地方法規 | |||
1 |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2014.11.26 |
2 |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 |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69號公告 |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2012.03.31 |
3 | 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 | 湘安監應急〔2011〕第66號 | 湖南省安監局 | 2012.01.01 |
4 | 湖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18.03.01 |
五 | 規范性文件及標準規范 | 文號(標準號) | ||
1 | 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 安委辦〔2016〕3號 | 國務院安委會 辦公室 | 2016.04.29 |
2 |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 | 安委辦〔2016〕11號 | 國務院安委會 辦公室 | 2016.10.09 |
3 |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 GB/T29639-2013 | 質監總局、國家 標準化管委會 | 2013.10.01 |
4 |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 GB/T33942-2017 | 質監總局、國家 標準化管委會 | 2018.02.01 |
5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 GB 50028-2006 | 住建部 | 2006.11.01 |
6 | 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 | GB51142-2015 | 住建部、質監局 | 2016.08.01 |
7 |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2014年版) | GB 50156-2012 | 住建部 | 2013.03.01 |
8 |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 AQ/T 9002-2006 | 安監總局 | 2006.11.01 |
9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 | AQ/T 9007-2011 | 安監總局 | 2011.09.01 |
10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 | AQ/T 9009-2015 | 安監總局 | 2015.09.01 |
11 |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 CJJ51-2016 | 住建部 | 2016.12.01 |
12 |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 | GB/T 29510-2013 | 質監總局、國家 標準化管委會 | 2014.02.01 |
13 | 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 | GA/T 1340-2016 | 公安部 | 2016.12.01 |
六 | 地方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
1 | 《湖南省城市供氣事故應急預案》 | 湘政辦發〔2015〕15號 |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2015.02.02 |
2 | 《株洲市城市供氣事故應急預案》 | 株政辦發〔2015〕31號 | 株洲市人民政府 | 2015.05.14 |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燃氣管線、輸配(儲備)站、液化氣站、加氣站等發生火災、爆炸、嚴重泄漏等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城鎮燃氣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長輸管道及其分輸站、燃氣槽車運輸事故應急不適用于本預案。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明確各單位、供氣企業等的職責,根據供氣事故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供氣事故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并落實燃氣行業突發事件應急責任機制,有效處置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
1.4.2 統籌安排,協調配合。政府統籌安排,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單位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加強協調、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4.3 預防為主,長效管理。以保障供氣安全為目標,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規范企業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確保供氣設施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醴陵市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住建局(人防辦)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局、市應急局、市城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氣象局、市消防大隊、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國網醴陵市供電公司、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醴陵中油燃氣有限公司、醴陵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為成員。
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氣應急辦),設在市住建局(人防辦),由市住建局(人防辦)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市公用事業中心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
當發生供氣事故時,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必須按照指揮部指令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本人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
2.2.1 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
負責及時了解掌握全市供氣事故情況,組織和指揮全市供氣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視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供氣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組織供氣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供氣突發事故應急信息;指導各供氣企業建立供氣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研究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工作。
2.2.2 市供氣應急辦
承擔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收集匯總最新供氣事故信息,并及時向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匯報;向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和應急處置方案;督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企業落實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決策部署。
2.2.3 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住建局(人防辦):負責履行市供氣應急辦日常工作職責;監測燃氣供求狀況,參與開展供氣事故的應急處置調查;編制和修定本級供氣事故應急預案等。
市委宣傳部:負責把握險情、搶救搶險工作的宣傳導向;組織、指導市內各新聞單位做好有關宣傳工作;協調市外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及進行警戒;承擔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安全保衛工作;對有關肇事人員和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供氣企業主要負責人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匿。
市民政局:負責啟動社會救援機制,為供氣事故受害人提供社會救助;組織、協調、指導和接收捐贈;做好災民的臨時生活安排。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應急處置資金,并監督使用。
市人社局:負責善后的社會救助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與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燃氣運輸車輛和專業人員的事后調查工作。
市衛健局:負責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工作;協調急救醫院。
市應急局:參與協調供氣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供氣事故調查處置。
市城管局:參與市政道路挖掘施工損壞燃氣管道事故的應急處置,對相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置。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本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協調事故調查和技術、質量分析。
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車輛通行秩序的指揮,確保道路通暢,保證事故搶險車輛進出有序;協助交通部門做好事后調查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資料,特別是風速及風向信息。
市消防大隊:負責現場滅火搶險救援工作。
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負責做好事故區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公布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國網醴陵市供電公司:負責事故區域供電設施的搶修,保證事故區域正常供電和搶險照明的需要。
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負責事故現場通信保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做好供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及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依法、有序參與供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4 專家組
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專家組,由聘請的有關科研機構、設計院所和供氣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營、維護、檢修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參加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派,對供氣企業的供氣設施發生的事故實施技術支持。
2.3.1 現場指揮部
供氣事故發生后,由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由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企業等單位負責人及應急專家為成員。
現場指揮部全權負責供氣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擔制定供氣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及時收集、匯總并向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落實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工作。
2.3.2 應急救援專業工作組
根據現場救援需要,現場指揮部設立以下專業工作小組,按照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滅火防爆組:由供氣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義務消防搶險人員、市消防大隊、國網醴陵市供電公司技術人員和搶險隊員組成,主要職責是采取切斷發生燃氣泄漏、燃燒、爆炸事故的管道兩端或儲罐的控制閥門等有效方式,及時、迅速控制和撲滅發生在燃氣管道、儲罐及相關建筑物上的火災;通知供電部門切斷安全警戒范圍內供電,減少火災的范圍和損失,避免爆炸事故的發生。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局、具有相應能力的醫院、事發單位和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抽調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必要時將傷員送往醫院做進一步治療。
警戒疏散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等有關單位抽調人員和供氣企業安全保衛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指揮事故區域及周圍的交通秩序,設置安全警戒范圍,限制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及時通知和組織人員疏散。
搶修恢復組:由市住建局(人防辦)、市市場監管局、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等有關單位抽調人員和供氣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在完全撲滅火災、控制事故的情況下,按照有關的技術操作規程、規范,及時搶修更換受損的管道、設施,并經檢驗確認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用戶;組織進行環境實時監測,確定污染區域范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
協調聯絡組:由市住建局(人防辦)、市應急局、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事發單位抽調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協調和聯絡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市住建局(人防辦)、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單位抽調人員和專家組成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事故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調查。
善后處理組:市應急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人社局和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根據實際情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受災區域的生產、群眾生活恢復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
3. 監測預警與信息發布
市供氣應急辦對全市供氣突發事故信息進行接收、監控、存儲、常規分析處理、事故信息跟蹤;負責對發生在市外但對我市供氣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的信息進行收集與傳報;對收集到的有關信息和早期發現的隱患進行核實、分析、評估,必要時組織專家、相關部門進行會商,評估或會商后認為引發供氣事故可能性很大的,應在30分鐘內向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報告。監測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經研判可能發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響的用戶及范圍、建議措施等。
根據城市供氣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預警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3.2.1 Ⅳ級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發布Ⅳ級預警:
(1)可能造成下游連續停供氣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氣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3)可能造成中斷供氣的區域達到城區1/4的面積。
(4)涉及特種設備事故、火災事故按有關預案啟動相應預警,下同。
3.2.2 Ⅲ級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發布Ⅲ級預警:
(1)可能造成下游連續停供氣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氣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3)可能造成中斷供氣的區域達到城區1/2的面積。
3.2.3 Ⅱ級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發布Ⅱ級預警:
(1)可能造成下游連續停供氣48小時以上72小時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氣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3)可能造成城區2/3面積中斷供氣。
3.2.4 Ⅰ級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發布I級預警:
(1)可能造成下游連續停供氣72小時以上;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氣缺口50%以上,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3)可能造成全城區中斷供氣。
國家、省或株洲市啟動城市供氣事故預警涉及我市的,按要求采取相應預警行動。
城市供氣事故可能發生并達到預警級別的,市供氣應急辦要對供氣事故信息密切關注、評估分析、及時報告。根據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研究應對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時預警。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預警行動,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赡苓_到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預警級別的,市供氣應急辦要及時報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應急辦和省供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情發展動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解除預警。
4. 應急響應
供氣事故按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4.1.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供氣事故(Ⅳ級):
(1)下游連續停供氣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氣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3)造成3000戶以上5000戶以下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
涉及特種設備事故、火災事故按有關預案啟動響應,下同。
4.1.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較大供氣事故(Ⅲ級):
(1)下游連續停供氣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氣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3)造成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
(4)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4.1.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重大供氣事故(Ⅱ級):
(1)下游連續停供氣48小時以上72小時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氣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3)造成1萬戶以上用戶3萬戶以下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
(4)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1.4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特別重大供氣事故(Ⅰ級):
(1)下游連續停供氣72小時以上;
(2)下游日平均用氣缺口50%以上,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3)造成3萬戶以上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4)造成10人以上死亡。
4.2.1 Ⅳ級響應
一般供氣事故發生后,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F場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有關人員、專家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趕赴現場,組織開展調查,評估事態發展,研究確定應急工作方案,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保障搶險搶修資源并調派應急隊伍,現場指揮部各專業工作小組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應急預案進行搶險,盡快恢復正常供氣。事故搶險必須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的有關規定,報告株洲市供氣應急辦,必要時請求株洲市供氣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開展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協調跨城市、跨區域、跨企業的燃氣資源調劑。
4.2.2 Ⅲ級響應
較大供氣事故發生后,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上報株洲市供氣應急辦?,F場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趕赴現場,組織開展調查,評估事態發展,研究確定應急工作方案,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保障搶險搶修資源和調派應急隊伍?,F場指揮部各專業工作小組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應急預案進行搶險,盡快恢復正常供氣。
4.2.3 Ⅱ級響應和Ⅰ級響應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供氣事故后,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將事故情況逐級上報?,F場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趕赴現場,組織開展調查,評估事態發展,研究確定應急工作方案,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保障搶險搶修資源和調派應急隊伍?,F場指揮部各專業工作小組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應急預案進行搶險,盡快恢復正常供氣。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30分鐘內編寫事故快報,并報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突發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事故發生單位的詳細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單位的經濟性質、生產規模、服務類型;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事宜;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2)接到供氣突發事故信息后,市供氣應急辦立即核實其真實性,無法核實其真實性的應在30分鐘內指令事故發生地相關單位派員前往現場核實,并將核實的信息及時上報給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
(3)事故一經確認,市供氣應急辦須立即向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確定事故級別。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按規定逐級上報,同時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4)市供氣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做好Ⅳ級供氣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供氣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消除后,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響應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供氣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處置;盡快消除事故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衛健局等單位參與組織實施。
由保險單位主管機構負責督促相關保險單位為事件影響人員以及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保險業務相關工作。
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供氣事故的調查工作,并整理事件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報送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建立以市供氣事故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訊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的需要。應急響應期間,市供氣應急辦應安排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保證隨時接收上級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應急響應通信能力不足時,由市供氣應急辦通知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采取臨時緊急措施加以解決。
供氣事故發生后可能要使用的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應急常用設備,由市住建局(人防辦)督促供氣企業負責落實,并造表列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報市住建局(人防辦)備案。
根據不同類型供氣事故發生時應急救援人員可能受到的危害,須給應急人員配備相應應急裝備和防護裝備,明確進入和離開事件現場的程序,以確保應急人員的安全。
建立以各供氣企業為主的醴陵市供氣應急搶險救援隊,與消防等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適時開展培訓與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車輛運送燃氣搶險應急物資和轉移受災群眾所需的交通工具。
由市衛健局牽頭,組織醫療急救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事故傷病人員,并對事故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
由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公安民警維持事故區的治安及秩序,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各成員單位應準備好各種必要的應急支援力量和物資器材,以保證應急響應時能及時調用,提供支援。
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應急救援資金,用于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調度應急設施、設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7. 監督管理
7.1.1 宣傳。向社會公布發生供氣事故的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電話和責任單位。通過各種形式對供氣的基本常識、規范、安全操作規程及發生事故的應對方法、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進行宣傳普及教育工作。
7.1.2 培訓。所有參與供氣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都應進行教育培訓。市供氣應急辦負責制定相關的教育和培訓計劃,報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7.1.3 演練。市住建局(人防辦)對市供氣事故應急預案每兩年組織一次演練,根據演練的情況提出對預案的修訂建議,報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修訂、完善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對在供氣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給予表揚;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市住建局(人防辦)負責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對全市各供氣企業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提出修改意見,并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8. 附 則
供氣:即符合國家質量要求,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公共建筑和工業企業生產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質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供氣設施:即由供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瓶裝代供應站、用戶設施和用氣設備所組成。
供氣企業:指燃氣供應單位。
根據供氣事故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補充,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發
文 號 | 醴政辦發〔2021〕9號 | 責任部門 | 生效日期 | 2021.09.23 | |
索 引 號 | 信息來源 | 醴陵市司法局 | 失效日期 | 2026.09.23 | |
主 題 詞 | 統一編號 | LLDR—2021—01007 |